昨天遇到两个女大学生聊天,细声细气,特别温柔,衣服也很朴实一点不暴露。
聊的都是考公考研。
第一印象是现在很难遇到这么乖的女孩子了。
后来聊到了留学。其中特别文静的细声细气到说;我已经做好心理准备了,如果留学钱不够,我就出卖身体两年。
我猜测她这个出卖身体应该是比喻,大概是指去公司996吧。
如何评价亡命天涯峰哥?
有B友问峰哥,
他的老婆怀孕8个月了,不让碰,自己非常饥渴,恰好她的几个闺蜜都有意无意对自己抛媚眼,都是大美女,颜值7、8分,自己该不该恪守原则,还是放纵一把。
正常人回答:要么坚守自我,要么有枣没枣搂一竿子。
峰哥:“为什么在这个节骨眼上你老婆要把几个闺蜜引到你的面前,还对你抛媚眼呢?你老婆难道自己不知道吗?但凡是个脑子正常的女人都知道不能在这个女人怀孕最脆弱的时候去做背叛闺蜜的事情啊。”
“为啥?只有一法。就是你老婆在试探你!你老婆为什么要让闺蜜去试探你呢?”
“不是我恶意揣测啊,大概率是你老婆这边已经出事了,纸包不住火了,所以就想着两边对爆一下子,所以大概率你的孩子也不是你的。”
“是不是?只有这一个原因,因为孩子马上就要生出来了,你再不犯错误,那么出问题的就是她了啊!”
“孩子出生赶紧做个亲子鉴定吧,别琢磨那些个闺蜜了,到时候她把孩子一抱往你老家一闹,直接分你一大半财产,你得先发制人,兄得。”
能瞬间想到这一层的回答,整个互联网,独属峰哥一份,你问Deepseek,都得转好几圈。
卧槽!我每一个关注我的认证关注者都点击了回关,也没看他们发的都是什么玩意儿?万一是涉政的玩意儿,帽子叔叔会不会给我抓进去啊?怎么做内容才能最安全?@grok
为什么26年一季度上海的财政自给率跌破90%?
因为他发现就算省着花多出来的钱也不会留下来,那还不如猛猛的自己花了。😂😂😂
从94年分税制改革后,实际上一直是上海、广深这些地方在养着内地大部分县城。换句话说,别看知乎上一帮小地方的人天天在各种喷上海。实际上,你们花的还真就是人家上海人的钱。
现在上海财政自给率开始跌,接下来会受影响的恰恰反而不是上海,而是大部分三四线城市和县城。
大家觉得转移支付对上海广东来说公平吗?
他妈的平台是有病吧,我220K的曝光量,有效曝光率是0.7%,算下来也有1.5K的有效曝光,为什么比昨天就给我加了0.6K,傻逼马斯克,傻逼新规则,真是太傻逼了,累死累活评论一千条,你告诉我就这么点有效曝光,真是不想做了,谁爱做谁做
大事情!陕西商南重大刑案嫌疑人因情感纠纷持刀行凶,经两天搜捕在深山被找到,自杀身亡。
这个凶手太可怕了,不仅反侦查能力极强,甚至知道自我了断才能最大程度降低他家人的负面影响,因为法院还没有对他进行审判,他就还只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是不会留下犯罪记录的。
一共有三点原因:
1.刑事程序终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孙某军于立案侦查阶段、尚未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程序时死亡,公安机关依法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也就是说,孙某军不会产生任何有罪判决,也不会留下刑事定罪记录。
2.凶手不会留下犯罪记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的规范,犯罪记录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为唯一依据,除生效有罪判决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涉嫌犯罪但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孙某军于侦查阶段死亡,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案件从未进入起诉和审判,法院不可能作出有罪判决。
虽然公安机关在接报案、立案、侦查、撤案过程中形成的内部工作记录,属于司法档案的组成部分,会保留在办案系统中。
但这些记录不是犯罪记录,不等同于案底。
因此,孙某军在法律上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不存在刑事案底。
3.受害人家属只能另案通过民事诉讼向孙某军的继承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依附于刑事诉讼,当刑事诉讼因被告人死亡而撤销时,附带民事诉讼随之失去程序载体,被害人近亲属无法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继续向死者主张赔偿,而只能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换言之,孙某军死亡后,被害方若要寻求经济赔偿,必须从刑事程序切换到民事程序,以死者遗产为对象重新启动一场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孙某军生前因侵权行为对被害人承担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其个人债务,在其死亡后转化为遗产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如果孙某军留有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且继承人选择接受继承,则继承人须以这些财产为限向被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覆盖全部赔偿数额,超出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的清偿义务,除非其自愿偿还。
如果全部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则原则上不负清偿责任,此时赔偿只能直接从遗产本身中实现,遗产管理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以遗产清偿债务。















